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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管理出台新规

发布时间:2014-10-24   浏览次数:3443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强化执法监管。

  如何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通知》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进一步明确三方面范围。在界定范围时,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以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同时,将附属设施中的生活用地从设施农用地范围中剔除。《通知》明确,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通知》重点就“设施农业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等内容作出规定。《通知》明确,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论证后可占用基本农田。

苏公网安备 32058102001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