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江苏常熟国家农业科技园官方网站 今天是2024.11.09 星期六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企业邮箱
您的位置:首页 >> 农业科技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招聘】农科公司繁种农场招聘种植管理主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4   浏览次数:594
   根据常熟市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农科公司新苑村繁种农场建设方案,繁种农场作为常熟市种业公司稻麦繁种核心生产示范基地,也承担了现代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等展示功能。为了进一步加强稻麦繁种田生产管理,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稻麦良种、优质大米产业水平,繁种农场根据稻麦繁种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需要,2024年计划招聘繁种农场4个生产工区种植管理主体,应聘条件及相关事项等经农科公司、碧溪街道农业农经部门、新苑村集体研究决定,形成具体招聘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和办法
   1.应聘主体:在常熟市碧溪街道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的农业主体(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相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原新苑村区域内农业经营主体,以上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有常熟区域内相关的工商注册登记。
   2.应聘主体负责人须年龄在18周岁以上(即200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到60周岁以下的(即196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3.应聘主体负责人及家庭需信誉良好,征信无不良记录,历年无拖欠集体资金。
   4.应聘报名时需缴纳每个生产工区5万元的信誉保证金,如未聘用,一周内退回信誉保证金(不计息),聘用后保证金转为押金。
   5.本次招聘繁种农场种植管理主体,由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的方式,按评分结果由高到低依次选择生产工区,按照优选优用原则,得分排名第一的可选择2个生产工区。
   6.录用主体聘用具体事宜以签订合同为准,上岗后承担田间种植管理工作,承担安全责任。如年度考核中达不到规定产量的则中止合同(自然灾害因素除外)。
   二、费用结算
   以灌区为单位,初定设置4个生产工区(最终面积按实测为准)。合同一年一签,种植管理主体需缴纳管理押金(面积按管理工区为准,单价800元/亩)。合同时间设定为2024年11月1日到2025年10月31日。
   今年考虑到繁种农场农机具采购时间紧张等因素,种植管理主体自行解决小麦播种和前期管理机械作业,机械作业费补贴为90元/亩(包括:施肥、旋耕、播种、镇压、开沟等),不纳入全年管理费,由繁种农场负责另行支付。
   种植管理主体全年管理费为500元/亩,其中小麦占30%即150元/亩,水稻占70%即350元/亩。产量达标要求为小麦800斤/亩(品种为镇麦18),水稻为1000斤/亩(品种为常农粳14号等,历年复耕地块产量暂按900斤/亩考核)。稻麦产量测算参照国家粮库收购标准执行(水分、杂质等)。稻麦产量考核奖励按超出部分双方各50%享受,结算价格按照常熟市当年度国家稻麦收购价格和标准。如稻麦产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自然灾害除外),则从当年管理费中扣除,不足部分从押金中扣除。扣除标准按常熟市当年度国家粮库稻麦收购价格和标准。
   种植管理主体费用包干工作内容:
   1.根据繁种农场要求包干做好小麦播种、清沟、除草、追肥、防病、治虫、田埂除草,辅助做好小麦收割等。
   2.根据繁种农场要求包干做好水稻机插后的补秧、管水、追肥、植保(防病、治虫、除草)、大田和田埂除草等,辅助做好水稻秧地整备、流水线播种、秧地管理、插秧和收割等。繁种田块需要人工去杂,达到种子质量标准另外补贴0.07元/斤。
   3.注重田容田貌形象,确保稻麦种子质量和产量,必须注重农田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服从环保部门要求(秸杆禁烧等)并负责管护好种植区域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4.服从属地街道、村有关农村治理等工作,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管理不力或侵害集体利益的,繁种农场有权扣除相应管理费和押金并终止合同,每年由农科公司、街道农业部门和村委会联合对田间管理进行考评,若年综合评分低于80分,则不予续约。
   5.稻麦种植期间需要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由繁种农场统一配送,种植管理主体统一领取使用,不得私自使用违禁农药等,所有废弃化肥、农药等农资包装物全部统一回收。
   三、报名地点期限及保证金缴纳等
   应聘报名地点:碧溪街道新苑村原村委会
   应聘报名期限:2024年10月16日-18日(上午8:30-下午4:30)
   信誉保证金缴纳方式:应聘主体在报名审核通过后方可缴纳信誉保证金,保证金缴至农科公司指定账户,并凭农科公司收据凭证参与报名。
   联系人:殷先生  13506249081


                     常熟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苏公网安备 32058102001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