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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03-23   浏览次数:5373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街道办事处),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常熟实际,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农业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建设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依靠力量。近年来,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较快,带动作用不断增强,截止2012年底,全市农业龙头企业总数达到60家,形成了以8家省级和12家苏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为骨干,40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为基础的发展格局。全市农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突破213亿元,农产品加工值85亿元,联结农业产业基地20.1万亩,辐射带动农户19.2万户,有效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是,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存在着规模较小,经营产业类型与农业三大主导产业不够匹配,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密等问题,与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各地各部门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作为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途径,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服务指导,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一)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
    1.企业发展目标。立足本地水稻、蔬菜、水产等农业主导产业资源优势,加快培育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加工水平高、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到2015年,全市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总数达到80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10家,苏州市级18家,常熟市级51家。
    2.基地扩展目标。围绕水稻、蔬菜、水产等优势特色产业,建设一批与农业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种养基地。到2015年,本地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农产品原料基地达到26万亩,年均增长10%;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本地原料自给率达到35%。
    3.经营销售目标。到2015年,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实现年销售额力争达到285亿元,年均增长10%;农业龙头企业年加工值达到108亿元,年均增长8%。
    4、自营出口目标。2015年,外贸农业农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年均增长25%左右。
    (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措施
    1.促进投资扩建和技术创新。大力开展农业招商引资,鼓励引导社会各种经济成分投资农业种养、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对于板块当年引进每个投资额3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落户园区的,给予一定的招商引资奖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现代农业园区“一中心、二园区、多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与企业生产关联度大、规模集约水平高、能带动农业产业发展、辐射面广的农产品原料基地。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增资扩建,做大做强企业规模,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的加工设备和技术、工艺,改造和提升传统落后的农产品加工工艺和加工流程。鼓励规模较大的农业龙头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把更多的资金投向科研和成果转化,发展成为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加大对成熟型合作社发展成为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
    2.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加强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创办或领办自建基地、合作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和鼓励发展订单农业,通过委托生产、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多种利益联结形式,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发展新型流通业态。以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为基础,运用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网络体系,扩大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在常熟城区和周边大中城市开设连锁直销店、直供配送、农超对接,产品进入大型超市,农产品实现网络直销。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和经贸洽谈会,利用上海西郊江苏农产品展销中心常熟名特优农产品展区阵地,扩大企业市场影响力,促进农产品流通。
    4.加快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规划建设。充分利用支塘镇农产品加工企业众多、企业相对集中、产加销产业链完善的优势,加快支塘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申报和规划建设。通过政策优惠、设施配套、资源共享、集聚发展的方式,建成加工有规模、布局有规划、园区有名称、组织有机构、管理有制度、运行有效益的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吸引更多企业进入园区集群、集聚、集约发展,带动常熟农业产业化发展。
    5.推进农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进一步强化农业龙头企业质量安全意识,积极探索和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模式,建立农产品质量管理追溯体系。引导龙头企业走品牌化发展之路,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具有本地特色的农产品知名品牌。积极申报农产品“三品”认证,驰名商标,名牌农产品,国家级和省级质量奖,培育发展企业区域性的自主和公共品牌。

    三、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支农项目,整合各类农业项目资源,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800万元,重点用于奖励能带动本地农业产业发展的种养、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的新建投资项目,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增资扩建、技术改造、发展农产品现代营销、农产品出口创汇和品牌创建等方面相关建设项目。采取年终考评,以奖代补,引导发展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健康发展。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的各项文件规定,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农业龙头企业,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农业龙头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农业龙头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农业龙头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报批后,可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农业龙头企业,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期纳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可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三)优先保障发展用地。农业龙头企业应按建设项目进入正常申报审批程序,纳入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用地计划的,优先确保农业项目的用地指标配给,并按规定享受土地规费相关优惠政策。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设施用地政策执行。对符合省重大项目用地“点供”条件的,积极向上争取,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同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利用农村集体的存量建设用地。
    (四)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开发适合的贷款品种,降低准入门槛,增加贷款投放。农发行、农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相关金融机构对新开户的农业龙头企业要及时评定信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可按年度提供综合信用额度,在授信额度内随借随贷、循环使用,以满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对风险可控、综合回报较高的农业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临时性贷款需求,在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可通过单笔授信的方式保证企业资金需求。农业龙头企业按时集中还款有困难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展期。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给予利率优惠,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减轻企业负担。对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苗、种植、养殖业及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苗、种植、养殖的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其他计划内的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规范和降低超市及集贸市场收费,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农业龙头企业,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治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农业龙头企业有关规费减免政策。免除农业龙头企业人防建设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减半征收堤防占用费、压力容器检测费和计量器具核定费等。
    (六)鼓励培养和引进人才。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强对员工培训,积极培养一批经营理念先进、熟悉农业产业化政策、热情服务“三农”、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高级经营人才、职业管理人才和基层技术人才,打造高水平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对农业龙头企业引进符合市人才政策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享受相关政府引进人才待遇。试点选聘农业技术特岗人才进龙头企业工作,支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等政策。


    四、强化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牢固确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把发展农业产业化,扶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发展重点部门分工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帮助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2.强化服务指导。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指导服务,建立农业产业化调整分析制度和农业龙头企业调查统计体系,为政府决策提供资讯,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与企业相对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晋升认定农业龙头企业,认真做好农业龙头企业晋升认定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上级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把惠“龙”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

 
常 熟 市 人 民 政 府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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